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