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州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传承职责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