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专项保护规划,对涉及代表性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等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