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重新认定本级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属于国家级、省级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