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本级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颁发标牌、证书。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