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公布一次。

代表性传承人实行逐级推荐。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已认定的本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为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后,可以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本人也可以申请作为某一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