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或者报告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