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或者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