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