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有效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应当在外立面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没有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的建筑物,安装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时,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当高于2.5米。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