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