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