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