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创办中小企业、在外赣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