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