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八十二条有效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