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八十一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