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