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