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