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