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七条有效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