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