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