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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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