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少贫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样性危害,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
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釆取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和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