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点(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就地保护。

根据保护需要,建立植物园、树木园、保种场、种质库(圃)、基因库、胚胎库等设施,实施移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