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行。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