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