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