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