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