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地方标准草案经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制定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以及编写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号发布;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