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隔离设施、地理标志、保护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界标、标牌、界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损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