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博河流域内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科学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