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博河流域内违反规划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