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六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当督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