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