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投融资服务等事项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公共信用综合评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等作为重要参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