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本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领域除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范围、目录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撤销同意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