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分类管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