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