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贸易投资、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