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