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在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