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