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建(构)筑物的外墙、街道和交通路口及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