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