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措施方案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