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立法咨询专家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