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