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和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还应当附送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7日